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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涟水县惠民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盐城宏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15年 11 月 23 日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号为 涟采购【2015】245号 的 水表箱采购 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结果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其数量、金额: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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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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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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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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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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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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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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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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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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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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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5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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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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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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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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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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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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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
¥:959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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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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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蒋平生
固定电话:15658681192 移动电话:1390523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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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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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一如
固定电话:0515-87531288 移动电话:1596200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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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货地点:涟水县惠民水务有限公司
三、交货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供货。
四、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安装结束后付成交价款的90%,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
五、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性能、配置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名称、规格、型号、质量必须与供应商的承诺一致。货物应当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损坏,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如无国家质量标准,则必须符合产品的制造商所执行的生产标准(产品说明书规定标准)。
2、如果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存在缺陷,成交供应商应在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
六、验收:采购方应及时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如有质量问题或配置不符等,采购方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处理意见。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立即作出响应,5日内处理完毕。否则,视为供应商默认采购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和处理意见。成交供应商须承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配置要求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均需依照下列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及采购方中途退货的,按照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2%支付违约金。
2、成交供应商逾期交货及采购方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部分货款总值的2%支付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成交供应商超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十日仍不能交付货物的,则视为不能交货,采购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采购方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则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4、成交供应商交付货物的数量、质量、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则采购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更换、作出退货或减少价款等处理,由此造成供应商逾期交货的按上述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成交供应商和采购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报招标办备案。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由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采供双方经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解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以采购方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结果为准。质量鉴定结果符合规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支付。质量鉴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鉴定费用由成交方支付。
2、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则采购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和后续服务,所支出的合理的维修和服务费用及由此给采购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和赔偿。采购方可以在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设备余款中扣付或直接向成交供应商索取。如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设备余款不足以支付该维修和服务费用,则采购方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给予赔偿。
3、成交供应商对采购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4、供应商所供的数量及送达地点,由采购方确定,最终按实结算。
本合同一式
肆 份,中文书写,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采购单位(盖章) 乙方:中标单位(盖章)
地址: 涟水县惠民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 盐城宏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2015 年 12 月 28 日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户名:涟水县惠民水务有限公司 户名:盐城宏效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
股份有限公司涟城支行 阜宁县阜城大街支行
账号:3208260271010000037897 账号:932000010000094088